郡
姓氏源流
源流一
源于官位,出自古代郡县制官吏,属于以先祖官职称谓为氏。 郡,春秋后期在晋国诞生的一种邑地称谓,本身义为“君子所辖之邑”,是典型的会意构字。 按典籍《韵会》的记载:“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至秦秦幷天下,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汉遂因之。自隋唐以来,废置不一。宋元设府于州,明制属州于府,而郡之名遂废。[朱骏声曰:]‘ 汉又增四十六郡,二十一国,凡郡国一百有三。古者县大郡小,秦以后郡大县小’。” 周王朝时期,王室的上大夫只有十里方圆的赐邑,享四郡;中大夫减半,享二郡;下大夫再减半,仅享一郡;郡在县制的管辖之下。而公、侯、伯、子、男诸爵皆另有封国在千里王畿之外,不在王室县郡之列。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并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县官。后来晋国开始在国内置郡,郡下分邑,由国君任免地方官,当时即有“郡氏”出现,体现了官职的存在。这种地方官吏的制度使分散权力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国家分裂。至战国时期,郡县制度普遍为各诸侯强国采用,以此逐渐减少分封贵族之地。 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将天下统分为三十六个大郡,每郡之下又分设若干县,由中央王朝分派郡守管辖各郡行政事宜,郡尉负责一郡军事,而各县亦由黄帝任命县令进行管辖,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在军事专制时代,县尉的任务特别繁重,举凡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县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错就要受到严厉制裁。由于县尉任务繁重,所以每一个县的县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个县尉。为保障中央政令统一,各郡还有直通中央的郡监。由此,划分出了封建制与奴隶制的分水岭,形成了组织结构分明的中央集权制,使人类社会跨入了更为先进的封建制度。 至汉朝时期,初袭秦制,后又随着西汉疆域的扩张,将天下分为二十一个侯国、一百零三个郡国,四十六个大郡,全国县、邑、道、侯国的总数为一千五百八十七个。到东汉时期,全国有一百零五个郡国,县、邑、道、侯国的总数为一千一百八十个。侯国在郡制之下,郡国在侯国制下;凡侯国、郡国被裁撤,土地皆回归郡治,或新设一郡,依然保持了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各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一般约为二十县上下,属县最多之郡当推西汉的琅邪郡,有属县五十一;最少者为玄菟郡,仅辖三县。每郡人口数以二十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最多者为西汉汝南郡,达二百五十九万人;最少者是东汉朔方郡,仅七千余人。汉朝县的面积大约为方圆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圆百里者也可成县,而人口稀少之地远超方圆百里。县之下置有乡﹑亭﹑里,全国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亭,平均每县下约有九乡十数亭。 唐朝时期,将天下划分为十道,道下设州,州下设府,府下设县,基本上是以州府制替代了郡制,时有三百六十州(府),一千五百五十七县。到了盛唐时期,天下为两都十五道(即将山南道和江南道各分为东、西两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三百四十三州,一千八百四十六县。但是在“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开始衰败,类如安北大都护府所辖各州府(安北都护府、浑河州、鸡田州、鸡鹿州、独龙州、稽落州、寘颜州、仙萼州、狼山州、玄池州、溪弹州、瀚海都督府、皋兰都督府、燕然都督府、贺兰都督府、龟林都督府、金微都督府、幽陵都督府、居延都督府、仙山都督府、大漠州都督府、阴山州都督府、坚昆都督府)、安东都护府(辽东半岛、朝鲜半岛北部、吉林西北地区、朝鲜半岛百济故地、今乌苏里江以东和黑龙江下游西岸及库页岛直至大海)、安西都护府(今哈萨克斯坦大部、吉尔吉斯斯坦全部、塔吉克斯坦全部、乌兹别克斯坦大部、土库曼斯坦东部、阿富汁的东北部)、北庭都护府(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中亚咸海)、汤州(今越南凉山省凉山东南)、忠义州(今越南演州连城一带地区)、德化州(今越南宣光省宣光西北安平附近)、爱州(今越南清化省)、驩州(今越南义安省)、峰州(今越南福寿省)、福禄州(今越南清化省西北)、长州(今越南义静省)、林州(今越南广南省)、武峨州(今越南北太省)、丹丹国(今马来西亚马来东北岸吉兰丹、新加坡)、勃利州刺史部(今苏联境内哈巴罗夫斯克)、黑水都督府(今俄罗斯鄂霍次克)等州府皆逐渐丧失。 此后,历宋、元、明、清诸朝,州(府)县制完全取代了郡县制,并在其上设置了行省。行省制度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有利于中央集权,而且对日后的地方政治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行省制度特点主要有:行省属于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行省制度适宜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不过,封建社会的行省与所辖路、府、州、县之间并无固定的统属关系,随意性过重,相互诡诈的情况极多。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奴隶主旧贵族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消灭了分封制,从根本上解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由于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在历朝历代的郡县制官吏如郡守、郡尉、郡监、郡丞、郡史们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官职称谓为姓氏者,即称郡氏,世代相传至今,期中,在秦末、汉末、唐末、宋末、明末等各个历史时期,皆有郡氏族人先后渡海迁徙至日本国东山道陆奥地区(奥州)者,“彼此前朝之敌,相见唏嘘不已”,渐成占日本国87%国民总数的“归化人”之一,但皆维系郡氏至今,其姓源繁复,不可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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